2014-03-15 13:20編輯:admin來源:未知 評論:點擊:
2006年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實施方案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藏政發〖2006〗35號)精神,增加就業崗位,為就業困難群體實施就業再就業援助,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根據我區“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努力推動就業再就業工作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本著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大力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著力解決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再就業問題。
(二)目標任務。2006年至2007年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2700個。其中:區直500個,拉薩市600個,日喀則地區400個,昌都地區400個,林芝地區250個,山南地區250個,那曲地區150個,阿里地區150個。
二、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范圍
(一)公共管理類:交通協管、城市協管、保潔、綠化、車輛守護、治安巡邏、鐵路守護、水利護堤、植樹造林、社會保障服務(包括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離退休人員管理、低保及其他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孤老生活照顧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后勤服務部門(包括保安、勤雜維修、食堂服務、醫療護理等)的非編制用工崗位。
(二)社區服務類:保潔、保綠、保安、助老助殘、公共設施看管維護等。
(三)公共事業有償服務類:非機動車停車場看管、街道社區農貿市場管理、公廁看管、初級衛生保健、托老托幼及殘疾人服務、家政服務等。
(四)其它適宜于安排就業的公益崗位。
三、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主要安置對象
具有我區城鎮戶籍的下列人員,為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主要安置對象:
(一)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的“3545”人員;
(二)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三)殘疾人;
(四)零就業家庭人員;
(五)退役軍人。
四、組織實施實施時間:
2006年10月1至2007年9月30日。
第一階段:制定方案階段(2006年9月30日前)。
各地(市)結合本地實際,在9月30日前制定開發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方案并報自治區勞動就業部門批準。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1)動員部署(2006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地市要召開專門會議,做好安排部署,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有關政策,確保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2)聘用上崗(2006年10月2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公開發布《招聘簡章》,面向社會公開報名聘用。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07年10月)。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總結本地在開發公益性崗位活動中,有特色且效果明顯的做法和經驗,并將總結材料上報自治區公益性崗位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購買公益性崗位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檢查驗收。
五、公益性崗位招聘步驟
(一)開發崗位。凡符合本實施方案的公益性崗位,由各用人單位向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凡符合條件的,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發布崗位信息。
(二)組織報名。符合本方案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條件的人員,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名登記。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公益性崗位的要求,對預安置對象進行崗前技能培訓。
(三)聘用上崗。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公益性崗位要求,對報名人員進行面試聘用。安置對象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用人單位與其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協議)。勞動合同(協議)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鑒證并備案。勞動期限未滿解除勞動關系的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必須向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空崗申報,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另行安置人員。
(四)撥付款項。公益性崗位基本工資為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單位所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六、資金來源及管理
經費來源: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
購買公益性崗位所需資金,由自治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根據自治區下達各地(市)具體目標任務實際情況提出分配資金的意見,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下撥各地(市)財政部門。各地(市)按實際公益性崗位數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發放工資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如有結余,如數退還。
2006年自治區下達各地購買公益性崗位所需資金全額由自治區財政負擔。以后年度各地(市)確定的購買公益性崗位所需資金,自治區和各地(市)按6:4的比例負擔。
七、加強領導、嚴格監督,確保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自治區、各地(市)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公益性崗位年度開發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購買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要實行實名制,并建立檢查通報制度。
(二)要加強對購買公益性崗位政策的宣傳和引導工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在解決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公益性崗位的監督管理,建立日常實地檢查制度。對公益性崗位資金的申請使用要認真把關,防止虛報冒領等情況的發生。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的審核、檢查工作。對于弄虛作假、違反政策騙取公益性崗位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勞動社會保障廳